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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
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

发布时间 2006-12-28

[设立条件]

1、有符<<合资企业法>>要求的中外方投资主体;
2、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;
3、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,具体按:根据CEPA,按:
商品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商品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
生产经营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管理咨询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 万元;
一般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货运代理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
产品开发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生产经营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
餐饮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餐饮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
合资广告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独资广告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
货运代理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货物仓储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
保税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 30 万元;道路货运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
道路货运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保税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美元 30 万元;
货物仓储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投资公司,注册资本最低美元 1000万元;
投资公司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1000 万元;商业零售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00万元;


[提供材料]

A、投资各方材料
A1.中方投资者:
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5份[加盖公章];
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公司公章[备用];
A2.外方公司投资:
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5份(董事长签名、盖公司章),原件备核;
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5份(董事长签名、盖公司章),原件备核;
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]
公司印章(备用);
公司董事长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;
A3.外方自然人投资:
投资者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5份,原件备核;
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]

B、深圳合资企业经营场所材料
B1.生产型企业
深圳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4份。要求: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厂房 该合同需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B2.非生产型企业
深圳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3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需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C、深圳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材料
C1.董事会成员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董事长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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